政府基於親情、人權考量及家庭倫常需求,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並於108年8月1日施行,放寬陸配親屬來臺短期探親資格。修正前原先限臺灣人民三親等內的血親才能來臺探親,放寬為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例如:大嫂、姊夫、姑丈、舅媽也能來臺探親;另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配偶,原先僅限其父母或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可來臺探親,放寬為二親等內血親及配偶,例如:(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孫子女及其配偶也都能來臺探親。
移民署桃園市服務站主任林萬益表示,新法施行首日,移民署桃園市服務站除透過新聞媒體廣為宣導外,另於服務站內對洽公民眾發放宣導單,並於站內網頁及臉書等社群加強宣導。
對修法引頸期盼的桃園地區大陸新住民婁先生表示,自103年與妻子結婚來臺後長期居住在中壢,目前從事系統櫃裝潢工作,因雙方未育有子女,本人在臺亦無其他親友,礙於工作因素,無法經常返陸探親,但舊法規定,大陸親生胞姊及姊夫無法來臺探親,婁先生得知放寬的好消息後,1日一早便至移民署桃園市服務站送件,立法委員鄭寶清也陪同見證陸配申請姊姊及姊夫來臺短期探親。
林萬益表示,政府對於世界各國及大陸人民來臺均一視同仁,正面看待,敞開雙臂歡迎,本次「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歷時四年研議,以強化人權為考量,並落實兩公約精神,放寬陸配親屬來臺短期探親資格,期望能提升大陸配偶的生活權益,以符合人倫親情探視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