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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提產創條例14主張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民團提產創條例14主張

1

初期試辦限台積電

若台積電實驗失敗,其他企業更不可能成功;若確定可行,才可逐步擴大適用其他重點產業

2

條例是否屬於沙盒實驗性質?

若屬實驗性質,應停止立法,改推動《大學法》等進行法規全盤修正

3

主管機關應為科技部

應先由科技部擔任主管機關,未來再改由跨部會參與的國發委擔任主管機關

4

避免技術外流

1.不應召收中國學生

2.應公告主要競爭對手國、競爭企業

3.個別學程不應召收主要競爭對手國學生

4.學院師生在職或在學期間,不得與主要競爭企業或其關係企業有僱傭、承攬等關係

5.研究學院師生應負保密義務

5

應設監督機制

研究學院簽訂產學合作或技術授權契約後:

1.需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報請監督會及審議會備查

2.交易相對人不得為主要競爭企業或相關企業

3.如因企業併購等因素,導致主要競爭企業取得授權技術時,須審議會事前同意

6

確保產學合作企業不被中資收購

1.中資公司的高層不得擔任審議會、監督會、管理會、產學會成員或研究學院主管

2.研發成果授權給企業時,應進行適格性審查,審議會有否決權

3.研發成果授權給企業後,若出現合併、分割或併購等控制權轉移時,審議會有否決權

7

研究學院與大學間應有適度分際

1.企業借調應有年限、比例限制

2.合聘教師應設上限

3.研究人員兼職應有限制

8

刪除研究學院與合作企業間BOT

學院與企業進行產學合作,使用動產或不動產須透過契約賦予權利,無須另立BOT模式

9

受校園民主實質監督

1.應併同申請設立研究學院議案,提請校務會議審議

2.議案通過後,校務會議應選派非行政主管的師、生、校長與合作企業組成籌備會

3.校務會議審議前1個月,應舉辦校園聽證會

10

強化實質審議權

1.涉及大學原有資源者,應經校務會議審議

2.未涉及大學原有資源者,應經監督會審議

3.影響重大者,視情況由校務會議或監督會審議

11

不應院長一人獨裁

目前版本條例規定,實際招生、教學、研究、產學合作、主管與職員聘任,預算編列與執行,由院長一人獨裁,應改採合議制

12

明文保障學生權益

1.企業應於研究學院開辦時,提存或信託至少4年的應分攤經費,避免學生成白老鼠

2.課程規劃應有學生參與機制,教學品質應有外部監督

3.學生事務、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評鑑與相關事項規定,應由學生透過監督會參與實質審議,而非僅係備查。

4.招收境外生應設比例上限

13

教師聘任制度

1.明列學院需要的特殊人事類型

2.第三十二條編制內教師之聘任,第三十五條之教師資格的審查,本條例之「擇一」模式,應連結更清楚的「前提與目的」,提出分流之標準。

14

補足民主程序

1.條例公布後半年內,應辦聽證會徵詢各界意見

2.應待教育部完成施行細則後,再公告實施日期

3.在本法生效實施前,所有偷跑程序一律無效

4.攸關師生權益的重大議案,應舉行聽證會

資料來源:經濟民主連合   記者吳旻洲/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