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團提產創條例14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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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初期試辦限台積電 |
若台積電實驗失敗,其他企業更不可能成功;若確定可行,才可逐步擴大適用其他重點產業 |
2 |
條例是否屬於沙盒實驗性質? |
若屬實驗性質,應停止立法,改推動《大學法》等進行法規全盤修正 |
3 |
主管機關應為科技部 |
應先由科技部擔任主管機關,未來再改由跨部會參與的國發委擔任主管機關 |
4 |
避免技術外流 |
1.不應召收中國學生 2.應公告主要競爭對手國、競爭企業 3.個別學程不應召收主要競爭對手國學生 4.學院師生在職或在學期間,不得與主要競爭企業或其關係企業有僱傭、承攬等關係 5.研究學院師生應負保密義務 |
5 |
應設監督機制 |
研究學院簽訂產學合作或技術授權契約後: 1.需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報請監督會及審議會備查 2.交易相對人不得為主要競爭企業或相關企業 3.如因企業併購等因素,導致主要競爭企業取得授權技術時,須審議會事前同意 |
6 |
確保產學合作企業不被中資收購 |
1.中資公司的高層不得擔任審議會、監督會、管理會、產學會成員或研究學院主管 2.研發成果授權給企業時,應進行適格性審查,審議會有否決權 3.研發成果授權給企業後,若出現合併、分割或併購等控制權轉移時,審議會有否決權 |
7 |
研究學院與大學間應有適度分際 |
1.企業借調應有年限、比例限制 2.合聘教師應設上限 3.研究人員兼職應有限制 |
8 |
刪除研究學院與合作企業間BOT |
學院與企業進行產學合作,使用動產或不動產須透過契約賦予權利,無須另立BOT模式 |
9 |
受校園民主實質監督 |
1.應併同申請設立研究學院議案,提請校務會議審議 2.議案通過後,校務會議應選派非行政主管的師、生、校長與合作企業組成籌備會 3.校務會議審議前1個月,應舉辦校園聽證會 |
10 |
強化實質審議權 |
1.涉及大學原有資源者,應經校務會議審議 2.未涉及大學原有資源者,應經監督會審議 3.影響重大者,視情況由校務會議或監督會審議 |
11 |
不應院長一人獨裁 |
目前版本條例規定,實際招生、教學、研究、產學合作、主管與職員聘任,預算編列與執行,由院長一人獨裁,應改採合議制 |
12 |
明文保障學生權益 |
1.企業應於研究學院開辦時,提存或信託至少4年的應分攤經費,避免學生成白老鼠 2.課程規劃應有學生參與機制,教學品質應有外部監督 3.學生事務、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評鑑與相關事項規定,應由學生透過監督會參與實質審議,而非僅係備查。 4.招收境外生應設比例上限 |
13 |
教師聘任制度 |
1.明列學院需要的特殊人事類型 2.第三十二條編制內教師之聘任,第三十五條之教師資格的審查,本條例之「擇一」模式,應連結更清楚的「前提與目的」,提出分流之標準。 |
14 |
補足民主程序 |
1.條例公布後半年內,應辦聽證會徵詢各界意見 2.應待教育部完成施行細則後,再公告實施日期 3.在本法生效實施前,所有偷跑程序一律無效 4.攸關師生權益的重大議案,應舉行聽證會 |
資料來源:經濟民主連合 記者吳旻洲/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