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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中資滲透 民團籲嚴控港資來臺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台灣駐港辦事處因拒簽「一中承諾書」,被迫撤離返台。經濟民主連合22日召開記者會提出譴責,並強調香港已經喪失經濟自主性,無法繼續沿用外資的優惠,建議修改《港澳條例》,限縮港資比照外資來台要件,以防止「真中資、假港資」滲透。

台灣多個民間團體22日召開線上記者會,支持台灣駐港人員拒簽「一中承諾書」的決定,並於會中提出三點主張,分別是檢討修正港資來台規範、接洽各國駐港領事館提供留港台灣公民必要協助,以及立法院盡速通過「香港人權及民主條款」。

對於「港資來臺相關規範」部分,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表示,當初設立《港澳條例》,是因為香港、澳門有政治經濟自主性,因此給予港資比照外資待遇,如今香港與中國內地經濟已經要一體化了,要釐清背後資金來源是否為中資,涉及跨境調查、舉證困難。

他表示,經民連提出《港澳條例》修正草案,賦予投資人更高的舉證責任與誠實義務,將來的香港資金要比照外資來台灣投資,若要繼續走綠色通道,必須符合:切結、登記、申報三個要件,若有一項不符合就視為中資處理。

隱匿中資身分 民團提修法重罰5千萬

在登記與申報部分,賴中強說,香港投資人來台投資要登記實質受益人,以防中資派名義上的港資來臺投資,投資人應據實申報,公司、資金在過去與中國黨政軍和他的投資事業往來情形,由相關機關和投審會判斷是否影響國安。

賴中強強調,上述三個要件,一旦發現有虛偽或隱匿,就要負起刑事責任,比照偽造文書罪辦理,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併科5,000萬元或投資金額1/5以下的罰金。

另外關於證券投資問題,賴中強表示,過去曾發生幾起中資假借港澳投資人名義,以《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中比照外資的身份,躲過投審會審查,買入台灣的上市上櫃公司股份,甚至介入經營權。

他表示,港澳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若要行使股東會表決權,必須在被投資事業召開股東會的停止過戶日期5日內,向金管會辦理投資目地的申報,並進行切結、登記與申報,如果投資人不願意,就不可行使股東會的表決權。

賴中強表示,如投資人有不實或違法行為,金管會可提出異議,可以不行使表決權,而且利害關係人也可向商業法院申請暫時狀態處分,來禁止行使股東權,不過如果投資人只買賣股票並分配股息股利,就不用申報。

肯定拒簽一中 學者:讓步同向中共投降

對於台灣駐香港辦事處拒簽「一中承諾書」被迫撤離返台,中研院社會所研究員吳介民表示,如果為了留在香港簽下「一中承諾書」,不但侵犯臺灣主權、也改變臺海現狀,將衝擊全球地緣政治平衡,因此臺灣無法讓步,一旦讓步就是向中共投降,等於把臺灣從全球民主陣營推向極權集團。

他表示,臺灣對港事務上,必須要守護主權也要守護人權,因為人權是臺灣民主的基石,所以臺灣對香港遭受政治迫害人士的守護工作,必須堅持下去,而官方也在去年設立交流辦事處,給予香港來臺人事的人道援助,也呼籲立法院盡速通過《港澳條例》增訂第60條之1的「香港人權及民主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