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攬才留才 內政部:無戶籍國民覓職期限放寬至1年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內政部9日修法,針對來臺投資及工作的無戶籍國民,放寬申請延長留臺覓職期限至最長1年,並簡化申請居留及定居的行政程序;隨同居留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後,也可申請延期居留最長6年。內政部表示,預估將有3百餘人受惠,希望能吸引更多國際人才長期留臺。

內政部表示,為配合國家「攬才留才」政策,於9日部務會報修正通過《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這次修法針對為投資或工作而來臺居留的「無戶籍國民」,在居留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期居留每次6個月,最多可申請兩次延長居留至1年。

隨同「無戶籍國民」居留的未成年子女,依法於成年後若無法取得其他居留事由,須依限離境。但內政部表示,考量家庭團聚權,這次修法也規定,若在臺合法居留累計10年或入臺時未滿16歲,且每年居住270天以上者,成年後可申請延期居留每次3年,最多可申請2次延長居留6年。

移民署移民事務組長黃齡玉向《大紀元時報》說明,「無戶籍國民」的未成年子女,以往依法年滿20歲就必須離境,但這個年齡階段通常正在就讀大學,修法目的是為了能讓他們在臺灣完成學業。「無戶籍國民」除了歸化後定居未滿1年者外,因在國外出生而未在臺設有戶籍者,也可在臺灣念書,不受父母戶籍問題影響。

此外,內政部指出,現行「無戶籍國民」向移民署申請居留或定居時,應檢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僑居地或居住地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文件。為簡政便民,這次修法也增訂,在申請變更居留原因或定居時,若居留期間每次離臺未超過3個月,可免附證明文件,並同步放寬臺灣居留證副本換領時間,從原本15天內延長為3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