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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高雄城中城奪46命 主嫌一審判無期逃死

【記者鄭琦/綜合報導】高雄城中城大火去年10月14日釀46死41傷,高雄地檢署雖依殺人、公共危險罪起訴主嫌黃格格,但高雄地院考量主嫌黃格格雖放火有明顯過失,但因無殺人動機,不構成檢方認定殺人罪,5日改依公共危險放火等罪判最重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雄檢認為,黃格格具不確定殺人故意,法官認事用法不當,將提起上訴。

承審法官表示,起火點為黃格格長期使用空間的沙發椅墊上,且證據顯示她是最後一個離開的人,據此認為黃格格因懷疑男友和前女友舊情復燃,在吃醋喝悶酒後,想藉點火讓男友難堪,並將驅蚊用淨香灰燼倒在沙發椅墊點火,進而導致濃煙迅速上竄,釀成嚴重死傷。

法官指出,依檢方提出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有殺害城中城大樓住戶動機,且社區住戶距離起火點20公尺以上,雖然放火有明顯過失,但仍不構成檢方起訴的殺人罪,據此改依《刑法》第173條公共危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以及過失致死罪量刑,並以罪行較重的放火罪判處無期徒刑。

合議庭考量,放火罪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黃格格為感情因素進而導致46人罹難,致被害家屬深感痛苦,屬放火罪最嚴重情形,據此依放火罪最重的無期徒刑量刑。全案可上訴。

城中城罹難住戶家屬聆判後,當庭淚崩痛批「為什麼不是判死刑?」並表示黃格格在城中城那麼久了,跟每個住戶和家屬都認識,但審理期間從來沒對被害家屬表達過歉意或悔意,也沒坦承過放火犯行,希望檢察官一定要上訴,給家屬一個交代。

對於法院判決理由,雄檢質疑,原審認定黃格格僅犯過失致死罪,認事用法不當;黃格格故意挑易燃沙發放火,具不確定殺人故意,將參酌被害家屬意見上訴,彰顯司法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