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副刊 品味生活

【王健專覽】隔間的設計

文/王健(台北科技大學工業設計系室內設計組副教授)
《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造房子需有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以後,始能起造、使用或拆除。第七十三條:建築物非經請領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以及使用;非經請領變更使用執照,亦不得變更使用。第七十條:主管機關在建物完工後十日內應派員檢查,其項目有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各種設備;檢查結果若與設計圖相符,才發給使用執照。

這些,對房屋建築、裝潢都有嚴格的限制,若有違法情形發生,另外定有罰則規範之。如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規定擅自使用或變更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以上罰鍰,並令其補辦手續。由此可知,目前為擴展空間,改變裝潢,而找人來做打牆、陽台突出,或更改隔間的行為,只要與原設計圖不符,並且又未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通過者,皆是違法的。

什麼樣的隔間不能破壞?先從隔間的種類說起,隔間以材料分有鋼筋混凝土牆、玻璃帷幕、花崗岩牆以及琺瑯板金屬牆等,這些屬於沉重隔間,在施工之前,都要畫成正式圖面,註明尺寸、高度、寬度、開口,申請後取得執照,才能開始施工,且在法律上具有「防火區化」的功能,能防火、防災、阻止人為禍害之侵入,維護大樓安全屏障所以不能隨意破壞。而非沉重隔間,大部分是作室內隔間用,一般屬裝潢的一部分。其材質有夾板、石膏板、木製水泥板等,其開口、尺寸無正式規定,因此可隨意自由變化及拆除。

前面提到「防火區化」,而什麼是「防火區化」呢?《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為保障建築物及使用者之安全,在一定坪數規定使用防火建材施工,並要求建材之防火時效,由一至三個鐘頭不等,依需要而有不同規定。《建築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隔間要遵守防火區化、防火時效,不得阻礙通道、不可製造危險。

戲院、電影院、商場、辦公室等各種用途的建築物,在其自樓地板面起高度在1.2公尺以下部分之牆面,窗台及天花板周圍押條等裝修得不受限制。其餘部分規定要以耐冷、耐熱、不易燃,如:耐火板、石膏板、鑽泥板、木製水泥板等材質施工。

我們為改變用途、面積、或美觀、或為自己喜好,任意修改隔間、打牆,若不注意而拆除具有防火牆的牆,或結構上的牆,都會影響公共安全的。所以,在裝潢時,屋主和設計師都需了解法令規定,為了居家安全,做最完善之打算。

建設公司為了爭取客戶,以彈性隔間為促銷手段,而不管坪數合不合理。事實上每個家庭的成員、習慣、人數不盡相同,消費者往往等到交屋之後才發現不適合使用,等到事後為了配合裝潢而更改隔間,更造成了買賣兩方的人力與時間之雙重損失。

另外,必須注意的是,一定要在建築物未開工之前做,因為水泥無情,隔間一旦成形後絕無妥協餘地,況且建築施工圖必須先送審而事後申報竣工圖,絕不可自作聰明,隨意更改。如非更改不可,就得聘請專家磋商,千萬不可大意。尤其要注意有些隔間不能毀損,如承重牆、外壁、梁柱,否則將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嫌。◇

  

王健專覽
王健老師以術科第一名畢業於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美術系,又負笈日本東京造形大學深造。 (1) 全國麥克筆第一名師.亞洲第一麥 更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