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辦法設定幾項認定之基準,讓舊有或新建之建築,能透過修建或改建,達到其設定之標準。其標準有:
1.「劣化政策」:籲使其部品構造物件,以耐久不腐為原則。
2.「耐震性」:由於以往日人通用之木構造房屋,容易隨地震伴隨著火災而受害,最近出現大量以鋼構方式和傳統築屋做法結合。
3.「維持管理更新之容易性」,管理健全之房屋有定期保養之制度相伴,諸如:防漏之施作,舊管線之更換,可促進房屋機能補償之正常化運作。
4.「可變性」,隨時代之更迭機件,部品必須隨時代演繹而改變。最顯著者為「E化」之設備,有其變更之可能性才算達標。
5.「高齡者對策」,隨者社會高齡化之成形,房屋空間有無考量老年者或身障者其水平移動之可能性,而所謂無障礙的設計成為是否為優良住宅的條件,乃受評鑑之原則之一。
6.「省能政策」最近出現的新用語passive design,乃利用自然力讓能源之消耗減少,其做法乃利用樹木之防風性、遮陽性及「吹拔」功夫,即使房屋內空氣不時自然流動,利用窗的面積大小及高低落差,使空氣低進高出,縱然是夏日也無需使用冷氣,大大地減低光熱費之負擔。又如在建物之南側種植落葉樹在夏日枝葉茂密可作為遮陽,等到冬天落葉則日照可以進入屋中,造成合理省能的效果。
7.「居住面積與環境」,為使房屋合理的照顧且有庭院及綠化的環境,被視為優良條件之一。
8.「保全計畫」,構成優良住宅的條件,保全與警戒系統的建立,是不可或缺,在人力減少的社會,依賴人力的保全系統逐漸式微,代之而起乃數位化之感應系統為主,其保全之範圍包含火災、震災、風災、盜難等,以保障住屋者之生命財產安全。
以上評鑑之要目,皆為該法所訂定之原則性規範,其獎勵乃在房屋市場中有較高的評價,而價格較高。想起台灣的房屋,以最近發生的「浮洲社會住宅」為例,其在還未完成交屋前,就發生牆梁龜裂、鋼筋外露、漏水滲水等現象,使得近300戶所有權人,不得不包圍國建署做激烈的抗爭。在此令人不解的新屋遭到眾人的抗議,顯示了一項重大的措施我國還未建立。日本於2009年10月1日制訂一項新法「住宅瑕疵擔保履行法」強制規定造屋者在10年內,對新建房屋有雨水入侵、物件耐力缺陷等事項,需負責做修復補償之動作,萬一造屋者倒產,在法律上規定必須事先投保,保險金事先需由賣主負擔,若倒產事件發生,買主可申請由保險金負擔修復之工程費,此辦法應在台灣的建築界趕快立法施行,否則「浮洲事件」將沒完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