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如此,管委會並發動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配套的《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要求管理單位不得受理違反者停車證之資料變更,並且拒發車庫感應卡。阿中很生氣,覺得管委會也管太多了,怎麼辦?
答:
相關的爭議目前社會上越來越多,當然,必須針對不同個案判斷。不過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曾經作成90年度上字第1030號判決。認為當時的管委會決議,及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所通過的《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中,有關限制住戶不得把地下停車位對外出租及相關限制等規定,違反法律及「比例原則」,應屬無效。停車位所有權人得不受其限制。理由略為:
一、該停車位為依《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所增設之停車位,依法屬專有部分,非約定專用部分。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及《民法》第767條第2項規定:停車位的所有權人,在不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等法律限制下,停車位的所有權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之停車位。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第23條雖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與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且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但是規約的內容,對於區分所有權人所有權的限制,仍應合於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且不可違背比例原則。
維護社區安全的方法很多,管委會可以加強保全、增加監視及照明設備等方法,不是一定要限制住戶不得把地下停車位出租外人才可達成。況且就算住戶出租給外人,也可要求承租人提供身分證明、在地下室停車場增設監視器設備及照明設備等,故該決議和管理辦法內容實有違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應屬無效。因此,停車位所有權人得不受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