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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專欄】建商讓住戶簽不平等的公約

 (Foto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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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曾耀賢(執業律師)
大華3年前買了一戶大廈公寓,交屋時(也就是還未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前),也跟著其他住戶簽了一份建商提供的所謂「住戶公約」。但大華與許多住戶事後卻發現,這份「住戶公約」存在許多諸如空戶的管理費以5折計算(即所謂的建商空戶打5折)等明顯有利於建商的規定。大華想問這份「住戶公約」對住戶有拘束力嗎?

答:實務上類似的糾紛層出不窮。其實不只管理費,包括停車位管理費不公平,或建商利用未成立管委會前動用住戶預繳的管理費,來支付建商銷售期間的住戶保全、雜費、物業支出等糾紛都可能發生。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實務上亦有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519號民事判決指出:「本件東家創世紀大廈社區雖於93年5月29日所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始決議過住戶規約,然依上開法條規定,關於公寓大廈管理費之收費標準,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起造人所擬住戶規約草約如有約定,即應從其約定。」

因此,大華與其他住戶簽署的「住戶公約」,其性質及內容如接近於前揭條文所指的「規約草約」,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並訂定規約前,因依法視為規約,故原則上對住戶即有拘束力。

故大華與其他住戶如於交屋時,已簽下這份建商所提供的「住戶公約」,可能被認定住戶已承認並願遵守這份具有自治規章性質的「住戶公約」。在住戶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的空窗期,住戶即有義務遵守該「住戶公約」。

大華與住戶得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釐清能否類推適用《民法》第799-1條第3項規定,主張存有「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之情事,並於規約成立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該規約,或依其他規定尋求救濟。

提醒民眾,在簽署任何法律或契約文件前,應先尋求法律專業意見,否則一旦簽下名字,事後才後悔往往就太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