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統一促進黨成員李承龍去(2016)年在101廣場前,為阻止法輪功學員傳遞真相,不僅直接坐在播放真相資料的電視前面,還用手環抱電視阻止他人觀看,遭檢方起訴妨害自由罪,台北地院昨(28)日認為,根據現場畫面,李承龍只擋住1/4螢幕,行人仍可觀看,未達強制程度,因而認定其罪嫌不足,判處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承龍在去年5月31日下午4時許,因不滿法輪功學員在101廣場講真相,直接坐在放電視的櫃子上,同時雙手強行環抱電視,且即使員警出面制止,李男仍不聽勸告,最後被依妨害自由罪起訴。
法官勘驗現場畫面後認為,李承龍只擋住1/4螢幕,與告訴人指控內容不符,且還有3/4可觀看,審酌後認定被告罪嫌不足,判處無罪。
除了這起紛爭外,李承龍因斬首八田與一銅像、破壞百年石狛犬像,分別被台南與士林地檢署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