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2016年爆發空服員罷工事件,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爭取到調升外站津貼等待遇,但未罷工的華航企業工會也得到同等待遇,勞動部因此認定違反「禁搭便車條款」,裁決為「不當勞動行為」,華航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2日認為原裁決無誤,駁回其訴。
北高行合議庭指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醞釀罷工時,華航工會曾開記者會反對,直到職業工會爭取到權益後,才發表聲明要求比照同等待遇,否則不排除也罷工,華航隨即答應華航工會,甚至華航工會的會員,可比照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會員「早一天」調升津貼。
合議庭認為,職業工會會員參與罷工與華航抗爭,必須承受極大的心理壓力,也會有遭到懲處的風險;企業工會未付出任何心力,即坐享職業工會辛苦發動罷工、爭取而來的待遇,導致有會員在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臉書網頁,表達失望並打算退出該工會,而且職業工會的新進會員,亦呈明顯下降趨勢。
對此,華航違背禁搭便車條款,已明顯影響、妨礙職業工會的組織與活動,原決定認定華航構成《工會法》的不當勞動行為,並無違誤。判決華航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