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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跟蹤、騷擾 內政部研擬「糾纏行為防制法」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針對日前由警政署送行政院審查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辦理情形,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此法案屬「預防犯罪」立法,採多階段處罰模式,讓民眾在初期面對監視、盯哨等恐怖糾纏時,可即時向司法或警察機關求援,阻止悲劇發生,期能早日完成立法,以杜絕糾纏行為侵擾。

內政部表示,我國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分別定有處罰規定,但這些法律僅就特定關係、性別有關或跟追所為規範,至於不具這些要件的ㄧ般跟蹤或騷擾等糾纏行為,難以處罰預防憾事發生,形成法律規範的漏洞。

為填補現行法律規範的漏洞,內政部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明定糾纏行為是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或持續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7大類行為。

對現行實施糾纏行為之行為人,且經調查無誤,警察機關得對行為人為警告處分或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經警告或罰鍰後2年內,如仍再有糾纏行為,則交由法院核發防制令制度,禁止行為人糾纏,並得命行為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工作場所,如違反防制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強調,推動「糾纏行為防制法」施行勢在必行,不能再讓人民遭受糾纏行為的侵擾,並將與等有關婦幼安全、性別主流化或性自主權之法律,構建完整之被害人保護網,提供人民安全平穩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