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大澳門籍僑生陳皓揚,因虐殺流浪貓「大橘子」及「斑斑」,被依違反《動保法》判刑10月,台大因此對他做出退學處分,陳皓揚不服遭退學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9日認為,陳男的行為除違反刑事處罰規定外,也損害台大的名譽,校方依據獎懲辦法勒令退學,合法有據,判陳男敗訴,全案可上訴。
北高行表示,陳皓揚為高級知識分子,更應深知不得恣意殘害動物生命,竟仍先後二次殘害貓隻,陳男的行為除已違反刑事處罰規定外,亦屬損害台大的名譽。
北高行也指出,陳皓揚2016年6月修業期滿,但尚未辦理離校,台大未授予學位發給畢業證書,學籍因此仍在台大,台大為維護校譽,對陳皓揚進行懲處,難認定以不正當方法阻止陳男畢業,亦無違反誠信原則可言。校方依據獎懲辦法勒令陳皓揚退學,合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