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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三讀 允保險商務可電子化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3日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案,未來信託契約得指示父或母為子女投保等人身保險,落實長期照顧子女之目的;而未來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經營保險電子商務時,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

鑑於現行保險金的信託,因信託業者並無保險利益無法直接成為要保人,難保於保險事故發生前或發生之後保險受益人(即信託受益人)的保障,立法院院會3日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案案,明定未來由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共同約定於保險事故後匯入指定信託帳戶,以落實需要長期照護的信託受益人權益保障。

三讀條文也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獨董聘專家協辦 費用由公司負擔

另外,院會也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案,明定公司之獨立董事,執行職務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落實獨立董事對公司事務為獨立判斷與提供客觀意見之職責與功能。

三讀條文明定,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相關必要費用,由公司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