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9)日審查廢止《監試法》案,立委蔡適應指出,1992年修憲後,監察院不是民意機關,也沒有監督國家考試之權,且監察委員並非考試專業,因此提案廢止《監試法》。對此,考試院認為,國家考試現制架構下沒有配套機制,有檢討修正的必要,但不宜貿然廢除。
蔡適應指出,《監試法》自1950年修訂迄今沒有再修正,且1992年修憲後,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且現行《憲法》明定,監察院有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審計的權力,但沒有監督國家考試之權,再加上考試院不須向監察院負責,以及監委並非考試專業,顯然由監委監試不符專業分工,因此提案廢止《監試法》。
對此,考選部長蔡宗珍認為,國家考試重要的典試階段與試務工作,是建立在典試事務與監試任務分立的前提上,包含試卷與應考人姓名的彌封、開封、考試成績的審查等,都必須要有監試人員適時監察。如果沒有配套機制就廢止《監試法》,恐有難以預料的弊害,《監試法》宜修不宜廢。
監察院監察業務處長巫慶文則指出,監委的監試權可以確保國家考試的公平、公正、公開,且藉由監試權的行使,監委可以及時發現各項缺失,並即時促進改善,監察院行使監試權並沒有違背《憲法》五權分立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