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要聞 綜合

縱火害6命 湯景華二審仍判死刑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男子湯景華被控因官司糾紛,卻選擇以縱火洩恨,造成翁家6口葬生火窟,一審以殺人罪判湯死刑,高院3日認為,湯景華殺害6條人命和火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罪大惡極,被害人死前面對的痛楚與壓力,明顯超過文字所能形容的程度,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民眾生命安全,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湯景華於2014年與翁姓男子起爭執,湯因此告翁傷害,但法院判決無罪。湯男心生不滿,2016年3月23日凌晨到翁姓男子新北市三重區住處騎樓,以汽油點燃機車引發大火,導致翁男父母、妹妹、叔嬸、堂妹等6人身亡,僅表哥獲救,翁男則當時在軍中服役,逃過一劫。

新北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湯景華,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湯否認犯罪,上訴高院二審。

高院審理認為,湯景華案發前多次來回放火地點,甚至拿拖把調整路口監視器鏡頭,認定湯男行為縝密,並非一時衝動;被害人死亡前面對大火、濃煙與高溫,企圖逃生的精神恐懼壓力和身體燒灼痛楚,明顯超過文字所能形容的程度。

高院認為,湯景華執意下手放火,惡性重大且殃及無辜,至今未賠償家屬,沒有明顯的可改變性,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民眾生命安全,處以死刑,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