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中國人民來台旅遊,內政部擬修改《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將存款條件由新台幣20萬元降為10萬元,但為落實人流安全管理,必須檢附旅遊計畫或行程表。
鑑於兩岸交流的環境持續發生變化,為提升兩岸旅遊品質及維持交流秩序,內政部已於5月11日刊登行政院公報,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預告期為60天。
內政部表示,現行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有等值新台幣20萬元以上存款,並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等情形,得申請許可來台觀光。為實質鼓勵中國大陸人民來台旅遊,擬調降應備存款為新台幣10萬元,並參考現行「東南亞國家人民來台先行上網查核」的資格條件,若有其他國家有效簽證,也列為可取代財力證明的選項。
內政部說,現行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台從事觀光活動的停留期間,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15天;未來亦擬增列除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外,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120天。
不過,經許可來台觀光的中國大陸民眾,若申請來台從事個人旅遊,應檢附旅遊計畫或行程表,且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如選舉造勢、助選或政治性質公眾活動、進入軍事國防地區、國家實驗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