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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駁回案未查事證 監院促提非常上訴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監察院14日表示,有民眾被判緩刑5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法院以其未依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以刑事裁定將其緩刑宣告撤銷,民眾不服提出抗告,卻被以逾期駁回;監察院將函請法務部轉請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

監察院表示,有民眾陳情,因案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法院以他未依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以刑事裁定將他的緩刑宣告撤銷。他不服提出抗告,但台灣高等法院卻未詳查送達期日,認定抗告逾期而駁回聲請。

監察委員蔡崇義調查發現,高院駁回抗告的刑事裁定有3項錯誤,首先是法院認定之原審裁定送達日期有誤,且法院認定之補充送達受僱人為陳訴人的配偶,並非社區管理員,同時法院漏未調查補充送達受僱人實際收受裁定的日期。

調查報告認為,基於人權保障的立場,拘束人身自由的刑事裁判救濟期間,理應較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的救濟期間長,但現行刑事訴訟提起救濟的時間(上訴期間10日、抗告期間5日)僅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上訴期間20日、抗告期間10日)的一半,顯然過短。

調查報告表示,司法院允宜考量文書送達方式之與時俱進,適時檢討以為因應。修法之前,司法院及法務部應加強全民對審級救濟不變期間之法治教育,並督促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律師公會加強宣導。

蔡崇義呼籲,一般民眾應注意隨時和社區管理員及警衛室保持聯繫,若有法院送達文書,應立即通知住戶領取,否則影響上訴、抗告等審級救濟權利。各地方法院均設有訴訟輔導科,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事項,甚至可以輔導人民辦理訴訟、上訴、報到、遞狀、訴訟扶助等事項。

蔡崇義提醒,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各地律師公會之法律服務處,亦能發揮為民服務功能,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民眾接獲法院相關文件可以前往諮詢,避免影響自身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