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建築主管機關一遇到地震等天災,皆提將修法以加重監督建築物的興建品質,但做法卻背道而馳,加重了建築物的第三方勘驗「監督者」的責任,捨棄了直接建築行為人—營造廠、所屬技師群、工班—其專業水準的基本要求與規範。
《營造業法》在〈總則〉第一條即說明該法乃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増進公共福祉」而制定。
但整部法令及其施行細則全然沒有提及負責施工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責任、義務,亦無提及「品質責任」等字。
因此,即使受到《營造業法》規範,營造廠卻一再蓋出問題房子,卻不見主管機關修改法令以強化管理制度,避免重蹈覆轍。
近日,聽聞主管機卻打算刪除唯一規範建築物施工責任的法條——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建築法》第15條),令人大驚。
吾等以為,建築物施工品質及結構安全的修法首要檢討《營造業法》及其細則周延性,再加上《建築法》之「第三方勘驗」相關責任增訂,才有其正當性,並能觸及問題核心。
身為建築師,我們同意接受建築物相關建築行為人的權利責任規範,但須在配套周延的修法規範下,才能加入「第三方勘驗」的制度;並不希望以單向、重覆的監督責任陷建築師於不義,將過去屋倒人傷的責仼歸咎於監督不實。曡床架屋,並不能徹底解決問題。
「政治凌駕專業,利益凌駕理想」,一再重複的錯誤,只會讓百姓再度承擔苦果,卻無法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