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27)日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新法將財團法人區分為政府捐助(公辦)及民間捐助(民辦)兩大類,民辦財團法人採低密度管理,公辦財團法人則採高密度管理;另外,過去由政府出資成立、後因捐贈比例遭民間捐贈沖淡降低比例成為民辦的財團法人,未來政府可補捐差額,使其恢復為公辦。
立法院院會27日以表決方式,通過新法納入「買回機制」的規定,協商條文還增加「公益前提」,規定過去曾由政府捐贈、後期因民間捐贈提高轉為民間性質的財團法人,在《財團法人法》通過3年後,「政府若認定該法人的政策目的仍存在,但未能達成社會公益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可以編列預算捐贈補回差額,將該法人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此外,三讀條文也明定,政府在1945年8月15日之後所接收的日本政府或人民財產,並以該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也視為公辦財團法人;原應由我國政府接收而未接收之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亦同。
因此未來電信協會、郵政協會等坐擁數百億元資產的團體,因是接收日產所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將依法「推定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須受政府嚴格監督。
三讀條文也規定,為避免政府出資多數,卻無掌控權,未來公辦財團法人董監事席次需按捐助比例分配;修法也訂定「防肥貓條款」,公辦財團法人董監事原則上為無給職、禁領雙薪。若無法達成當初成立目的,政府得命其解散。
農田水利會則因改制為公務機關不受《財團法人法》規範,而宗教團體在經過激烈辯論後,最終決定將宗教財團法人排除,另訂專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