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推動舊城區經濟發展,台中市府制定《台中市產業再生發展中心設置自治條例》草案送議會審議。多位議員昨(4)日針對條例內容進行討論,都市發展局長王俊傑表示,台北市已成立「都市更新辦公室中心」,中央也成立「住宅及都市更新發展中心」,中市也希望透過法人協助執行相關業務。
近十年,中市舊城區經濟發展型態,已從彼此競爭轉變為區域合作發展,市府於是於105年9月通過《台中市產業再生發展中心設置自治條例》,期待依《行政法人法》規定,有效解決都更等相關困境。
王俊傑表示,後續將邀請議員前往北市考察,以利了解運作狀況;其他議會討論內容,市府也將同步研議修正,包含評估是否有可能,由都發局自行提升內部作業能量處理。
議員江肇國認為,這件案子攸關舊市區發展的自治條例,已審議多時;他說,法規委員會對於成立「台中市產業再生發展中心」已有共識,但評估此案不只牽涉法規委員,因此當時決定將此案送大會。
針對部分議員認為此案應退回,江肇國指出, 《台中市產業再生發展中心設置自治條例》除設置行政法人,還有舊城產業再生的相關規定,皆有審議的必要性,本案不應退回。他強調,行政法人在中央有總量管制,如不加速爭取名額,未來恐怕無法順利成立。
台中市長林佳龍表示,中區再生從綠川、柳川成功整治、台中大車站計畫及修復在地歷史建築與古蹟等,正帶動許多投資。他期盼條例能盡速通過,有助中區活化再生。
經多方討論,議長林士昌表示,此案先退回,由第8次定期會赴台北考察後再排入議程,於法規委員會繼續審查,而都發局應補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