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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真疫苗 反被當假藥

【記者林詩遠/綜合報導】就在武漢生物和長春長生的假疫苗和問題疫苗引發全民聲討之際,上海高院正在審理一起「疫苗版藥神案」,國外真疫苗成了「假藥」。

據自由亞洲電台報導,7月23日,斯偉江與徐昕兩位律師在一份公開聲明中稱,日前,幾乎每個中國家長,都在翻看自己小孩的接種疫苗記錄,原因是國內第二大疫苗生產公司長春長生生物公司疫苗生產記錄造假,狂犬病疫苗和小孩百白破疫苗出現問題,但在輿論發酵之前,本該刑事處罰的事情,當地政府只是罰款了事。

與此相反,上海高院正在審理的這起「疫苗版藥神案」,國外真疫苗成了假藥,刑法重拳打擊。

報導稱,上海美華丁香門診部,因為使用未經審批的進口疫苗,被判銷售假藥罪,儘管疫苗藥品抽檢記錄、檢驗結果單和輝瑞製藥等公司出具的回函等書證都證明,涉案疫苗不是假冒偽劣疫苗。該聲明還稱:「光從結果來看,無一例不良反應,沒有造成任何社會危害,相反,客戶從中受益了。」

據《南方週末》報導,「假藥案」第一被告郭橋被以銷售假藥罪判刑7年,其他3名涉案者也被判處4年到6年不等。

近10年,中國山東、山西等地曾發生多起國產疫苗造假事件,官方雖然多次表示會澈底調查,依法嚴懲肇事者,但始終未公開調查結果。

該聲明呼籲刑法中對假藥的認定,應該嚴格按照文義和立法目的來解釋,對於《藥品管理法》對假藥的擴大認定,不應該作為刑法中假藥罪的認定標準,即行政法上的標準不得作為刑法的標準。

清華大學張明楷教授也認為,未經批准進口的合格藥品,必須排除在《刑法》第141條的假藥之外。

關注疫苗案的劉書慶律師24日接受自由亞洲電台採訪時說:「我也贊成徐昕和斯偉江律師的意見,一種藥物的真假,應該看它的治療效果,而不是依它有沒有在中國註冊,經過中國藥監部門的同意,作為一個標準。」

中共《刑法》將認定假藥的範圍交給了《藥品管理法》。代理律師認為,將真藥認定為假藥是不合理的,而因為《刑法》第141條的規定,導致許多民眾根本不知罪而構成犯罪,如同上海疫苗案裡,多個被告人認為,他們最多是違反了海關規定,卻不知道,已經構成「犯罪」。

北京律師張凱發文說,2010年,毒疫苗的受害人到法院起訴,法院不立案。受害人就到衛生部抗議,最後被拘留,於是提起行政訴訟,但訴狀到法院,依然不立案。張凱說,他和法官發生爭執,最後被轟出法院。

張凱還表示,2013年湖南、廣東及四川,有4名嬰兒注射乙肝疫苗後死亡。家屬向醫院提出索賠,院方稱尚不能確定死因與疫苗有關,拒絕向家屬提供補償。在山西毒疫苗事件中,唯一獲得法院立案的尚彩玲,打了3年官司,最終和疫苗廠家達成和解協議:廠家補償10萬元人民幣,條件是尚彩玲放棄訴訟和上訪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