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遴選爭議,監院16日通過糾正教育部及台大,監委調查發現,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在獲台大核准兼職前,出席台哥大相關會議,違反兼職相關規定;台大辦理校長遴選,於利益迴避的「資訊揭露」上,「確有令人詬病之處」。
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台大財務金融學系教授管中閔,是台大非兼任行政職務的專任教師,必須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審查,確認不影響其教學本職工作之下,才得至與學校有產學合作關係的營利事業機構兼職。
調查指出,管中閔2017年6月14日起獲邀兼職擔任台哥大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等職務,其中獨立董事部分,在同年5月獲校長楊泮池核准外,其餘2委員職務遲至9月22日才獲核准兼職。
然而,台大尚未核准這2項兼任職務前,管中閔在2017年6月14日及8月1日出席台哥大審計委員會、2017年8月2日出席台哥大薪資報酬委員會,已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國立台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的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等規定,違失情節明確。
監委調查,根據台灣大哥大2017年年報,獨立董事年報酬高達新台幣500萬到1千萬元,但台大卻每年僅收取50萬元學術回饋金,顯為極不合理現象,違失情節明確,因此將函請台大檢討改善。
調查也指出,富邦集團蔡明忠、蔡明興分別為公司的董事長及副董事長,依一般社會通念,蔡明興與獨立董事管中閔之間,具有相當的利害關係;在台大校長遴選上,蔡明興獲選擔任遴選委員,管中閔遞件參選台大校長並經資格審查通過,蔡明興竟未自律將管中閔在其所屬的台哥大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一事「自我揭露」。
同時,「台大校長被推薦候選人資料表」中雖有「專兼任」職務欄位,管中閔在兼職部分未確實填載,導致校長遴選結果出爐後,引發輿論對「副董選獨董」程序等公正性質疑。
糾正意見指出,台大辦理校長遴選,於利益迴避的「資訊揭露」上,「確有令人詬病之處」,迴避制度能否有效遂行,關鍵在於有無完善的資訊揭露機制,資訊揭露方式,包括「自我揭露」及「調查揭露」,才算完整。
監委認為,教育部及台大應以本案為鑑,確實檢討現行法規或行政作為有何不足並研處改善方案,杜絕類此爭議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