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29日宣布,已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溝通、達成共識,2019年1月1日起,公開發行公司於初次申請上市(櫃)前,應先將勞資會議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函送勞動部,並取得勞動部收訖函。公司後續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提出上市(櫃)申請時,應將勞動部收訖函併同申請書件送交審查。
勞動部提到,《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外界對企業是否確實依法舉辦勞資會議多有關注。勞動部長期配合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對申請股票上市(櫃)的公司進行審查作業。鑑於上市(櫃)公司更應負起社會責任,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與金管會、證交所、櫃買中心達成共識,將審查做法由現行「查明公司依法函報勞資會議代表名冊情形」,改為公司須先把勞資會議紀錄等文件送交勞動部,取得收訖函後,才能申請上市(櫃)審查。
勞動部指出,勞資會議紀錄相關文件包括會議紀錄本(含開會通知與出席簽到)及當屆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含備查函)。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勞資會議至少須每3個月舉辦1次,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勞動部強調,為不影響公司依法申請上市、上櫃,這次調整審查做法,將分階段進行。2018年9月1日開始到12月31日為宣導期,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分4階段漸進增加應檢附勞資會議紀錄次數,例如,欲在2019年第一季申請上市櫃者,需附上1次勞資會議記錄相關資料,第二季則為2次,2019年10月1日以後,申請公司需檢附函送前1年、至少4次的勞資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