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李慶華涉嫌在擔任立委期間,以人頭詐領立法院補助的助理費532萬餘元,用以支付前妻贍養費及個人出國玩樂旅費,新北地檢署5日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起訴李慶華。
檢方調查,李慶華涉嫌從2007年至2016年間,指示其國會辦公室殷姓主任、董姓及丁姓正職助理,以3人配偶提供個人帳戶,擔任掛名人頭助理,藉以向立法院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用。
其中,王男申報期間為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申報薪資40.5萬元;鄭男申報期間為2007年1月至2010年8月為止,申報薪資165萬多元;邱女申報期間為2009年1月至2016年1月,申報薪資為326萬元。
檢方調查,李慶華藉此手法,共詐領532萬394元助理費,用來支付前妻贍養費或用作個人旅遊等非公務支出。
新北地檢署今年4月約談李慶華等人到案釐清案情,訊後諭令李慶華以50萬元交保。檢方5日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起訴李慶華;殷姓主任則是受李慶華指示,配合申報,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由於殷坦承犯行,檢方請求從輕量刑。
至於殷姓主任及2名助理的配偶,檢方考量3人坦承犯行,且取回帳戶時,戶頭均已被清空,未從中獲取利益,因此給予緩起訴處分,但3人得各上繳國庫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