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6日院會通過《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內的用語,其中「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或「障害」,交通部表示,相關修正條文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表示,本次《船員法》修正過程歷經多次邀集航運相關產官學界及身心障礙團體凝聚修法共識,主要修正重點是將原條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的「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或「障害」。
交通部表示,考量受輔助宣告者未必影響其執行船員職務,刪除僱用人得強迫其退休的規定,並將身體殘廢不堪勝任的認定方式,修正為經航政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等事項,以進一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與尊嚴。
交通部表示,行政院賴院長指示本次修法對於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的法律保護有所助益,應加速推動,特別責成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