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年輕人擁有演藝夢,常出現被經紀公司挖掘,往往一股腦就「簽」下去的狀況,然而日後發展不順才發現合約有問題,對此,橋頭地檢署檢察官陳志銘18日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建議,在簽約時多想一下,甚至尋求相關法律專業人士協助,讓演藝經紀契約更加透明、對等。
陳志銘表示,想踏入演藝圈的人,除非一開始有相當人脈或強而有力的背景,否則大抵需要一位經紀人協助鋪陳接下來幾年的演藝工作,因此就需要與經紀人簽訂一份「演藝經紀契約」。
陳志銘說,「演藝經紀契約」的內容應注意,契約雙方當事人為何人、契約存續期間及演出地區的限制,經紀公司抽成、佣金問題、競業禁止(非經經紀公司/經紀人同意,不得擅接演出)、著作權歸屬約定,同時也要了解經紀公司為藝人安排教育訓練的約定,對於自己形象維護也要注意。
陳志銘也表示,契約也要注意合約合意終止或片面終止權約定、違約金約定,甚至演藝經紀契約轉讓、讓渡約定,以及續約時,原經紀約之雙方有無續約優先權等都要了解。
陳志銘認為,契約當事人主體愈明確愈好,盡量只有單純雙方,以免人多口雜,契約存續少則2年,多達10年,建議雙方在簽約時,談談簽約後幾年的發展方向;另外,目前台灣藝人並非僅限於在台灣地區演出,契約限制的區域應一併檢視考量,不然若有外地展演機會,可能還須經經紀公司同意才能演出,不然就會有違約問題。
陳志銘強調,現今網路社群平台興盛,若藝人在自己所經營的社群平台上偶有隨興演出或跨刀站台的行為,礙於演藝經紀契約並不一定會詳加約定,因此建議先詢問過經紀人,並徵得同意,或是先於經紀契約中約定,以避免被認定有違約演出的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