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團即將在11月來台評鑑,立法院2日三讀通過《資恐防制法》修正案、《洗錢防制法》修正案,明訂非金融業人員若違反洗錢防制,得處以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金融機構則會被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也將虛擬通貨平台和交易案業務事業納入管制。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成立於1997年2月,台灣是創始會員國,2001年時台灣曾被評比為「相當先進的組程與立法」,但此後卻每況愈下,2007年時被列為「一般追蹤名單」,由於改善績效不符APG要求,2011年更落入「加強追蹤名單」,去年7月才「補考」通過,脫離過度追蹤程序。
為強化台灣的洗錢防制制度,立法院會2日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洗錢防制法》將辦理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納入洗錢防制法中關於「金融機構」的規定;達一定金額以上的通貨交易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者,擴及包含該機構或事業的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
此外,也增訂金融機構及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洗防)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內容包括備置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稽核程序等。違者,將處金融機構50萬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而《資恐防制法》修正案,則擴大「目標性金融制裁」的範圍,擴及依照被制裁者指示處理的相關資產。此外,主管機關認定個人、法人有實行恐怖攻擊的計畫,並為此計畫蒐集財物時,得將之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名稱。主管機關指定制裁名單前,可以「不給予該個人、法人或團體陳述意見的機會」。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周春米表示,APG評鑑團將在11月5日至16日到台灣進行「現地評鑑」,我國若未進入「一般追蹤名單」,不僅金融機構在海外的業務恐遭限縮,國人赴海外投資資金匯出入也可能遭受嚴格審查,國際聲譽與地位恐大幅貶落。
她強調,此次修法非常關鍵,明定金融機構、非金融事業人員,如律師、會計師等,都必須建立洗錢防制內稽內控制度,與國際標準接軌。此外,為避免資助恐怖組織者,因收到「風聲」而移轉資產,也明定主管機關在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給予該個人、法人或團體陳述意見的機會。
她表示,因應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使用越趨頻繁,修法也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納入《洗錢防制法》規範;同時也增訂《洗防法》的域外效力,法條三讀後,即便在外國所做的犯罪行為,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洗錢行為,就會受到《洗防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