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呼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避免歧視性字眼,立法院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案,將法條中的「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或「身心障礙」。
依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立法院院會6日三讀通過,將《勞基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對於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文字,修正成「失能」、「障害」或「身心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