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6日三讀通過《船舶法》修正案,將船齡超過20年的客、貨船,核發、換發船舶檢查證書的有效期限,從5年降至2年,以增進客、貨船航行安全,降低意外和汙染風險。違者處6,000元至6萬元的罰鍰,並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
本次《船舶法》修法是依照參考國際海事組織(IMO)制定安全管理國際章程(ISM Code)的精神與作法,修正重點共有三大方向。
首先,船舶安全管理須由航商與船員平時對船舶的管養著手,為提升其安全意識及品管能力,並降低人為因素風險,藉標準流程制定,搭配稽核與評鑑機制,推動總噸位100以上、乘客定額超過150人的客船,及總噸位500以上貨船取得建立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評鑑合格證書,違者將禁止航行,並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其次,第25條規定,為降低船齡超過20年的高齡客貨船舶意外與污染的風險,將船舶檢查週期減半,從原本的五年檢驗一次,減低為兩年檢驗一次,同時進行船體、水密、艙間及推進系統等設備的高強度檢查,國內航線裝載危險品或大量散裝貨物的新造船舶,也要比照國際航線取得相關國際公約證書,以強化航安,未依規定辦理者,將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並處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最後,針對未有出港航行紀錄,且超過5年未辦理檢查的船舶,經通知船舶所有人辦理檢查及公告3個月的程序,於無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下,賦予航港局註銷相關船舶登記及相關文書的權力,使該等船舶無法再航行與交易,保障航安與船舶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