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6日三讀通過《國有財產法》修正案,增列公用財產如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財政部必要時得逕自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交國有財產署接管。
現行對於具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的國有公共不動產進行管理,要求管理機關提出活化運用計畫或辦理強制變更為非公用不動產;不過,對收回各機關留用但適宜已非公用財產活化的國有建築用地辦理強制的收回部份,協商過程多受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本位主義影響,執行進度緩慢且耗費人力資源。
本次修法過後,財政部得逕行將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的國有公共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加快收回速度;但撥用不動產的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