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檢警查扣毒品,均視同證物放置於贓物庫保存,待判決確定後才能銷毀,不僅保存上有安全疑慮,且毒品揮發受潮後又會損害健康。為此,法務部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力推「即時銷毀機制」,未來只要確認毒品的證據能力無問題,且留存樣本後,即可銷毀其餘毒品,草案近日已送行政院審議。
目前檢警查扣到一級及8種二級毒品(罌粟、罌粟草、古柯、古柯葉、大麻、大麻脂、大麻浸膏、大麻酊),均得送調查局保存,餘毒品以下則視數量分處保存,較少的放在各地檢署,較多的送到各區的大型贓物庫。且在判決確定前,毒品都視同證物,需妥善保存
然而查扣的毒品經年累月,不僅讓贓物庫幾乎無地存放,有些數量大且單價高的毒品,一拖就拖了10年才銷毀,令看守人員戰戰兢兢,深怕遇到突發事件,有時甚至還要委請保全負責;而且液態毒品會揮發,粉末會受潮,毒品半成品常具強酸、強鹼、高揮發性等特質,對看守人員的健康影響甚鉅。
對此,法務部召集司法院及高檢署開會,研修毒危條例,設定在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保管花費過鉅的毒品後,於不影響證據認定情形下,只要經過取樣,得在判決確定前銷毀;至於採樣的方式與樣本留存的多寡,則待修正案通過後再另訂子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