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邊境管理措施,維護我國自然生態及環境保護,基隆關呼籲,進口廢棄物及毒性化學物質須檢具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辦理通關,倘業者未依規定申請而擅自進口,恐遭相關法規處罰,且即使進口人嗣後聲明放棄貨物,仍將就廢棄物責令限期退運出口,或就毒性化學物質令限期清理改善。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輸入有害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或經許可輸入且已運達我國口岸之廢棄物因故不得進口或未經提領,其收貨人、貨品持有人或運送人,應於接獲通知日起30日內,將該批廢棄物退運出口;另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1項及26條第1 款規定,輸入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若未經許可擅自輸入毒性化學物質,得責令進口人限期依廢棄物清理相關法規清理,為免影響商計,進口人不可不慎。
基隆關強調,為維護自然生態及環境保護,提昇國人生活品質及健康,毒性化學物質、廢棄物等汙染原料向為海關加強查緝之重點,該關將嚴格執行查核作業,請業者遵守相關規定,並於輸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文件,以確保通關順暢,並避免未經許可之廢棄物及毒性化學物質進入國內,對我國環境造成危害。
基隆關表示,資 源回收一直 是弱勢族群賴以為生來源,進口廢棄物大量進到台灣後,價格一直下跌,已嚴重影響弱勢族群的生計。自從中國限收垃圾後,歐洲國家廢棄物轉向東南亞國家,台灣各縣市為處理垃圾引發爭執時有所聞,若再加上外來廢棄物恐淪為垃圾小島,若未經許可擅自輸入毒性化學物質,造成處理上困難且危及國人健康,基隆關呼籲進口人一定要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