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諜是各國政府的「資產」
經常看間諜片的人都會知道,情報部門稱間諜時,用的是asset這個詞,即「資產」之意。間諜自古以來就是敵對雙方必用的一種工具,在和平時期則是刺探各種經濟情報的工具,各國間的間諜交換歷來是保障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和維持士氣的重要手段。
美、英、俄等國,在招募間諜時,就是從名校青年精英中遴選,比如劍橋小子、哈佛小子、麻省小子之類,然後再進行專業培訓,一旦失手被抓,只要能守住國家機密(判定落網間諜是否招供是間諜機構的專業活兒),間諜服務的國家一定會想方設法、不惜代價換回。而抓住間諜的國家也會評估其交換價值,待價而沽。
冷戰時期,美俄兩國交換被俘間諜之事時有發生。橫亘哈弗爾河(Havel)、連接柏林與波茨坦的格利尼克橋曾成為冷戰雙方數次換諜的地點,因此得名「間諜橋」。2004年我去德國時曾專門到過此地,其時橋上一片寂靜,河岸也渺然無人,如果不是知道這座橋上曾發生過三次世界知名的換諜事件,一定會將它看作一座普通的郊區之橋。
「間諜橋」其實只是個象徵,更多的換諜活動不在橋上進行。近年來比較有名的事件,有美俄之間交換間諜,交換籌碼是俄羅斯美女間諜安娜‧查普曼等十來位俄羅斯間諜;塔利班亦曾募仿換諜方式,用一個違反軍隊規定的美國逃兵與美國換了被稱為塔利班「夢之隊」的幾個骨幹力量。
中國經濟間諜的「人民戰爭」
中國人都懂「人民戰爭」是什麼意思。這是毛澤東與中共在奪取政權的過程中發明的一種軍事鬥爭策略和動員機制,核心是發動群眾支援中共軍隊,效果很好。中共建政後,仍然沿襲這種方式,包括在對美的間諜活動中,仍然使用「人民戰爭」。 對到美國留學訪問的人,如果在當局眼中有價值,會被約談,要求對方出於愛國的目的,留心蒐集各種資訊,向組織匯報。這一現象普遍存在,早就是「房間裡的大象」,不少華人心知肚明,美國也很清楚,但中國官方矢口否認。直到今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情報法》第七條才明載:「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當依法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國家情報工作祕密。國家對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的個人和組織給予保護。」——這條等於向全世界宣布:中國在情報戰中,確實利用中國人進行「人民戰爭」。
這一點,美國其實早意識到了。1996年,美國通過了《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簡稱EEA),首次規定「竊取商業機密或知識產權等無形資財」為刑事犯罪。
美國司法部指導手冊顯示,經濟間諜罪須同時具備四要件:1、被告人竊取或在未獲得商業機密持有人允許的情況下獲取、破壞或者傳播信息;2、被告人明知相關信息是為人所專有;3、信息是商業機密;4、被告人的行為是基於使外國政府、外國機構或者外國代理人獲益的目的。第4要件成為犯罪能否成立的關鍵。(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