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內政部再次提醒國立大學教授赴陸行程,如有變更也要事先申請。內政部11日說明,兩岸條例本規定,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的公務員赴陸,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公立學校兼行政職務的教育人員也應遵守這項規定,近來發現過去有些未能確實遵守這項規定,所以日前才特別再發函善意提醒,以避免有公務員觸法受罰,完全無涉大學自治。
內政部表示,依兩岸條例規定,公務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如未經許可,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公務員赴陸應事前申請許可,是屬法律明定的義務,非屬大學自治事項之範圍。
內政部解釋,現行公務員赴陸管理機制是採「事前申請」制,相當簡任11職等以上教育人員赴陸,也應事先申請許可,事後發現未經許可,恐遭受裁罰。
內政部表示,因過去實務發現,部分申請人取得赴陸許可後,並未依照原申請許可日期赴陸,或活動內容、接觸對象等行程,與原申請許可的行程不符,卻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行程。於是在今年1月初,才特別再發函善意提醒相關人員遵守法定義務,以避免事後受罰,這與大學自治無關。
內政部指出,赴陸申請案經內政部許可後,如有行程變更,仍應事先申請行程變更,才符合兩岸條例規定的意旨。在出境前如已知行程有變更,原則上應於「赴陸前」申請變更行程。
若是出境後,遇突發情形,需變更行程,也應於「行程變更前」申請變更,但只需到內政部移民署線上平臺辦理變更申請,隨時隨地均可上網提出,且並非整個案件重新申請,也並無媒體報導所稱2個工作天前申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