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外界質疑電信管理法草案第9條擴大通信紀錄範圍,侵害民眾隱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9日表示,草案所列通信紀錄各項資訊包括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信箱或位置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電信公司不可任意蒐集或提供個資。此外,NCC將依行政院版本向各黨團立法委員完整說明,以保障人民祕密通訊自由及消費者權益。
NCC指出,由於網路架構及通訊型態改變,有別於過往以語音為主的服務型態,目前民眾多利用電信事業所提供數據服務上網從事通信,為確保民眾使用數據服務及各類加值服務的帳務正確,電信管理法草案將通信紀錄定義為,「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並以公眾電信網路性能可予提供者為限。」以切合民眾使用習慣。
NCC強調,通信紀錄所列各項資訊,僅列出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時所可能產生的資訊,包括數據服務及各類加值服務。且依《個資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應有其特定目的,並符合所定各款情形之一,始得對個人資料予以蒐集或處理」,電信公司不可任意蒐集或提供個資。
同時,依電信管理法草案第9條第3項的授權,NCC將訂定通信紀錄與帳務紀錄保存期間、用戶查詢作業程序、收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以利電信事業遵循。
NCC指出,立法院審查時,部分立法委員提案增訂第9條第4項因應民眾急難救助調取民眾通信紀錄的法源依據,以確保民眾生命身體的安全,因涉及急難救助範圍、可調取的機關及得調取的資料範圍、構成要件與審查程序不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會已決議交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