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中共統戰進程步步進逼,拋出「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並向台灣政黨提出「民主協商」,台灣民間也拋出防衛性民主的概念,對台灣重視的價值進行保護。
律師黃帝穎表示,許多人都會問說,究竟簽署和平協議是否真能換來和平?他以英國為例,1938年9月,當時的英國首相張伯倫與德國總理希特勒在德國幕尼黑簽署和平協議,當時英國國內一遍叫好,甚至有人提議應給張伯倫頒發諾貝爾和平獎。結果時隔半年,德國就毀棄和平協議,進攻捷克和斯洛伐克,再過半年又入侵波蘭,開始了第二次世界大戰。
他再以中國大陸內部為例,1951年,中共與西藏簽署了17項的和平協議,當時中共同意西藏維持現有的政治體制,包括維持達賴喇嘛的政治地位、承認西藏官員現有的制度,結果1956年~1962年之間,共軍殺害45.6萬人的藏人,結果證明跟中共這樣的獨裁、不是民主體制的國家簽署和平協議,一點意義都沒有。
他表示,當時德國的威瑪憲政是民主制度,結果還是產出了一個希特勒政權,而且還是透過國會授權的方式集權、擴權,為所欲為,甚至發動屠殺、引發世界大戰。
歷經這樣的慘痛教訓,後來德國在《基本法》中制定許多防衛性民主的概念,並確立司法是防衛性民主的最後守護者,包括解散違憲政黨、甚至宣揚納粹還會被處以刑事與行政處罰。
黃帝穎認為,台灣可以仿效德國,在司法體系中建立防衛性民主的概念,若有政黨透過連署方式,操作兩岸和平協議公投,中選會若認為有違憲疑慮的話,應設立預審違憲審查,將該公投送大法官把關,審定是否合乎民主憲政程序,不能讓內含「一國兩制」的和平協議輕易交付人民公投。
他強調,台灣若跟中共簽署內含「一國兩制」的和平協議,必然會嚴重影響台灣的憲政秩序、抵觸了民主憲政的基本內涵,他認為大法官必須站出來,作為憲政價值的守護者,應該把這類公投擋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