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26日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案,擴大金管會對證券商的監管權限,除了提升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及大股東的罰鍰上限,並新增對證券商及證券商同業公會的處罰,最高均可罰480萬元。
此次修法對公開發行公司的行政罰鍰上限提高一倍,從240萬元提高至480萬元;違規情節輕微者,授權主管機關得免予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條文也明訂,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應遵行事項的辦法,以有效落實大量取得股權及異動的管理,並符合法律授權的明確性。
此外,三讀條文還明定,庫藏股轉換期限由3年延長至5年,並增訂在庫藏股實施期間內,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10%的大股東、大股東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還有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於公司買回庫藏股期間不得賣出持有股份。
提案立委曾銘宗表示,此次修法的內容主要有三,首先,為使金管會能對違規證券商視其情節輕重為適當的裁量處分,援引銀行法相關規定;其次,修正178條,將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及大股東的違規罰鍰上限,由240萬元提高至480萬元;最後,增訂178-1條,規範證券商、交易所、櫃買中心,還有對證券商同業公會的處罰。
曾銘宗強調,本此修法效益,在於擴大主管機關對證券商的監管權限,新增相關罰鍰,藉以督促上市上櫃公司及證券商能夠重視內稽內控與法遵制度,維護資本市場穩定,進一步確保投資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