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聯邦議會週四(4月25日)全票通過《刑法》修訂條例,加重懲罰利用買賣器官牟取暴利的個人或團體,其中也包括給予合作的醫務人員,最高刑期20年。
該提案由比利時新弗拉芒聯盟黨(NV-A)議員范皮爾(Valerie Van Peel)和基督教民主和弗拉芒黨(CD&V)議員范皮特漢(Vincent Van Peteghem)發起。
這項修法,加重了對涉及器官買賣牟取暴利的組織和個人的懲罰。特別是導致被害人死亡或參與組織犯罪者,最高量刑可達20年,並處最高120萬歐元的罰款。
同時,器官受體也會受到懲罰,但出於人道主義考量,程度略輕。該法律適用於所有比利時公民,哪怕違法行為發生在境外,也會受到該法律的追訴。
比利時議會之所以進行這次《刑法》修訂,是鑑於在國際上存在著器官買賣牟利,甚至是違背器官提供者主觀意志的強行摘取行為。此外,這次修訂更是回應了歐洲議會在2013年和2016年分別通過的一項決議和書面聲明。
歐洲議會在2013年12月通過的決議,要求「中共立即停止『活體摘取』良心犯、以及宗教信仰和少數族裔團體器官的行為」,呼籲歐盟及其成員國告知本國公民,中共活摘包括法輪功學員在內的良心犯器官,以牟取暴利的行為,並對參與這種違背道德行為的人員實施法律制裁。歐洲議會2016年通過書面聲明,要求歐盟委員會和理事會執行2013年的決議,並提供執行報告。
發起人范皮爾在一份文件中表示,只要器官具有經濟價值,總會有人被誘惑販賣器官甚至是從其他人身上活摘器官。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必須盡一切可能阻止為商業目的活摘器官。雖然現行的比利時法律已經規定,器官的買賣是非法的,但「我們認為,該法律應該更加嚴格」。
文件指出,該法案的目的是希望對那些為商業目的而摘取器官或予以協助的行為給予更嚴厲的懲罰。凡是參與這種行為的醫療人員都被視為完全知情,應受到嚴懲。再有,那些出於商業目尋找器官供體,或作為仲介幫助潛在患者聯繫到可能供體的人,也應受到嚴懲。
文件還特別指出活摘器官的問題。文件指出在有些情況下,受害者被有目的地殺害,為的是獲取他們的器官。「我們可以看到,當某些特定的群體因政治原因被害時,他們的器官也因為其經濟價值而被摘取」。
醫療保健講師:比利時邁出重要一步
荷語天主教魯汶大學醫療保健專業講師范登布蘭德(Elke Van den Brande)說:「比利時是第一個回應歐洲議會2013年決議的歐洲國家。這是邁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因為它提到了在中國發生的活體器官摘除。這是很重要的一步。我希望其他歐盟國家也能參照比利時的作法。」
作為大學講師,范登布蘭德還認為,這項法規應該寫入醫療保健類專業的教科書中。「教育機構應該慎重考慮學生實習的地點,我建議,護理類學生不應該到中國去實習。作為教育機構,應該盡量避免讓他們捲入違法行為。」
比利時法輪大法學會主席貝納斯(Nico Bijnens)說:「這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是向前邁了一大步。這表明,反對這個在中國當今依然發生的可怕罪行的舉措是可行的。我希望這也能為歐洲其他國家提供一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