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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預售屋法 6大變革11/1上路

內政部2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新法共6大變革,包括:僅陽台列入附屬建物面積、建材禁電弧爐煉鋼爐渣、明訂水、電、瓦斯管線等費用負擔方式等。(記者陳柏州/攝影)
內政部2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新法共6大變革,包括:僅陽台列入附屬建物面積、建材禁電弧爐煉鋼爐渣、明訂水、電、瓦斯管線等費用負擔方式等。(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張原彰/台北報導】內政部3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新法共6大變革,包括:僅陽台列入附屬建物面積、建材禁電弧爐煉鋼爐渣、明訂水、電、瓦斯管線等費用負擔方式等,新法預計11月1日上路,建商若違規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內政部表示,民眾在簽約前,發現建商提供的契約違反新制規定,可要求建商修改契約條款,同時向當地的地方政府反映,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最高處30萬元罰鍰。

內政部表示,新法共6大變革,其中針對僅陽台列入附屬建物面積,是為了配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修正,預售屋的屋簷、雨遮等面積不計價及不登記,僅陽台可計價與登記,107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的預售屋都適用。

內政部表示,新版契約納入建材不得含有電弧爐煉鋼爐渣(石)。如果預售屋建材有使用電弧爐煉鋼爐渣(石),買方可以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貸款給賣方。

內政部表示,此外,為了避免業者將費用轉嫁給消費者,新版契約規定,自來水及電力的內管或外管線費用,都由賣方負擔;至於天然瓦斯的內管費用,由賣方負擔。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也一併檢討預售屋結構保固項目,增訂基礎、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及明確雜項工作物的範圍,由賣方保固15年,以強化賣方對預售屋結構的保固責任。

內政部表示,另外,將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或獎勵增設停車位等不具有獨立權狀的停車位,納入預售屋共有部分項目的選項。法規也修正履約擔保機制用語將原「履約保證機制」名稱修正為「履約擔保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