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過去因違反《公路法》規定,遭到交通公路總局重罰新台幣1億元。Uber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日認定,公路總局無管轄權,開罰違法,判Uber勝訴免罰。公總表示,將再依程序提出上訴。
Uber過去透過在網路上招募司機,提供載客服務,公路總局鑑於Uber以網路公司執行運輸服務,以公路法第77條規定,開罰4張罰單,每張各處分新台幣2‚500萬元罰鍰,總計新台幣1億元,並勒令停業。
Uber不滿提出行政上訴,Uber認為,他們引進網路平台,模式與小黃APP、PChome、Yahoo拍賣等類似,並無直接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另外,該案的裁罰機關並不是公路總局,而是「直轄巿公路主管機關」。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日公布判決書指出,Uber公司位於台北巿,Uber未向台北巿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經營計程車客運業,顯然違反《公路法》相關規定。相關案件由台北巿政府公路主管機關作成處分始為合法,公路總局對此無管轄權,沒有裁量權限,作成處分違法,因此撤銷處分,判Uber勝訴免罰。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