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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 殺人犯無追訴時效

【記者李怡欣/綜合報導】立法院10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條文,對於犯下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若發生死亡結果者,原先30年追訴權時效,可改為無限期追訴。

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30年。為兼顧法定刑及法益權衡,參酌各國立法,行政院、司法院提出修法版本,10日在立院三讀通過。

對於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犯罪若發生「死亡結果者」,無追訴權時效,其中包括殺人罪、重傷致死罪及傷害致死罪等。

此外,對於刑法第277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行政院、司法院提案版修法後,刑度改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條文則改為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