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空勞資爭議調解破局,長榮空服員昨(13)日開始罷工投票。對於外傳長榮將在空服員罷工期間暫停雇傭關係,勞動部回應,合法進行罷工本來就是勞工的權利,罷工期間勞工拒絕提供勞務,資方不用給薪水,但雙方仍存在雇傭關係,且長榮也告知勞動部不會解雇罷工人員。
關於暫停雇傭關係是否合理,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指出,暫停雇傭關係的描述並不精確,勞工在罷工期間,雖然暫時中止勞務提供,但與雇主之間的勞雇關係仍屬存續,工作年資還是要併計。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祕書長鄭雅菱則說,工會認為長榮的應對措施是對工會合法罷工進行威嚇、恐嚇,已違反《工會法》第35條,工會已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訴,並呼籲交通部、勞動部請長榮停止打壓。
王厚偉表示,勞動部上週已經收件,由裁決委員會依法判斷,有不當之舉就會裁罰。合法進行罷工本來就是勞工的權利。《工會法》有規定,雇主不能因為勞工支持罷工而有不當對待、對工會有不當影響。就他聯繫長榮航空所知,長榮絕對不會解雇任一罷工同仁。
航空公司罷工事件屢屢衝擊旅遊消費者的權益,消基會提醒,工會通過罷工投票、取得罷工權,航空公司應於第一時間通知旅行社與旅客,以提前因應,旅行社也應積極協助以減少旅客衝擊。勞工團體運用罷工爭取勞權,應避免進行突襲式的罷工手段,也應預留合理時間,讓消費者能從媒體得知罷工訊息,降低對旅客權益的影響。
消基會指出,罷工非屬不可抗力情事,如因罷工而無法載運消費者,應屬航空公司之過失。又依《民法》224條規定,航空公司是旅行社旅遊契約的履行輔助人,航空公司的過失,旅行社應負同一責任。
此外,旅行社應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有關「可歸責於旅行社致無法成行」的規定,依業者通知無法成行距出發日期的長短,對旅客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而不該反過來要消費者負擔損失,且個別消費者透過旅行社購票,亦應比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