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30日審查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條之1、第12條、第17條修正草案,放寬國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規定,由現行任滿1年,調降至任職滿6個月即可申請,估計每年約800~1000名軍官士官受惠,法案後續函送立法院審議。
國防部新聞稿指出,本次修正主要配合《性平法》規定,以及鼓勵國人生育政策與育嬰留職措施,將原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須任職「一年」之期間,修正為「六個月」;並增訂依法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亦得申請留職停薪之規定。
此外,草案新增規定,若軍人領養3歲以下小孩,且任職滿半年也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在考績方面,過去因留停產生年資中斷,無法另予考績,本次修正後,若育嬰留停等特殊情形,可不用連續、年度累計滿6個月即可。
行政院長蘇貞昌30日在院會中表示,本次修法有助鼓勵軍人生育。蘇貞昌表示,其實為了養育兒女,有時不一定要中斷職涯或全然離開職場,請相關部會,持續主動盤點各項可行作為,不一定要修法,可制訂或修改行政命令等簡便方式,從公部門做起,營造更彈性、友善的育兒環境,平衡工作與家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