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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民保留地交易 買賣雙方需具原民身分

【大紀元訊】

改善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後私下違法轉讓情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6月28日公告,訂定私有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契約範本,明定交易限制與契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重點之一,保留地買賣雙方均須具原住民身分,以確保原住民之土地交易安全,並防杜不法交易。 

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但原住民保留地仍有違法轉讓予非原住民使用之情形,交易態樣多為簽署讓渡書或以人頭借名方式進行買賣。該情形之發生由來已久,有其時空背景及複雜社會因素。因此,原民會為維護族人土地權益,訂定私有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契約範本,供族人買賣土地時參考使用,買賣契約範本條文及簽約注意事項特別加註原住民保留地移轉以原住民為限之法律規定。 

原民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表示,本次訂定私有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契約範本,可保障土地交易雙方權益,電子檔已置於原民會網站,族人有需要可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