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貪汙犯或經濟犯棄保潛逃,立法院此次臨時會將相關議題納入討論議案。立法院長蘇嘉全7月2日召集朝野協商,討論《刑事訴訟法》是否列入「防逃機制」,會中朝野立委與官員達成共識,同意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並新增科技設備監控等4種防逃機制。全案預計7月3日於院會三讀。
此次朝野協商達成共識的部分,包括增訂「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藉此防杜被告逃匿。
另增加4款防逃機制,包括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未經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的處分。
此外,為防止未被羈押的被告在法院判決有罪後落跑,針對469條達成共識的條文明定,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2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相較於舊法需5年以上徒刑,新法更為嚴格。全案預計3日在立法院臨時會院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