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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案 公懲會昨公開審理

【記者張原彰/綜合報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2日公開審理台大校長管中閔的違法兼職懲戒案,現場開放60席讓民眾旁聽,創下首起公開審理的公務員懲戒案例。

監察院表示,管中閔在101年2月6日至104年2月3日期間,擔任行政院政委兼國發會主委,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的規定,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每年約65萬元兼職報酬,違失情節重大,依法提案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管中閔說,監察院不清楚媒體的運作,卻在彈劾文中羅織罪名、構陷他。他從《壹》週刊拿到的錢,單純只有稿費,國稅局卻連他沒幫《壹》週刊寫稿期間的稅務資料都調取。

公懲會傳喚《壹》週刊前、後任社長裴偉、邱明輝出庭。裴偉說,《壹》週刊針對財經議題發表社論「壹評論」,後來他就打電話給當時還在台大財經所擔任教授的管中閔,管中閔答應投稿。管中閔的稿件如果不符合屬性,則不會選擇使用,每篇稿酬是2萬5千元。至於管中閔擔任政務官後,仍然持續向他邀稿,是否錄用稿件,已不太清楚。

該案涉及公務員兼職的問題,事證明確,若管中閔遭認定有必要懲戒,公懲會有9種懲戒方式,分別為: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