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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空汙法 最高罰2千萬、追繳不法利得

【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環保署29日指出,未來如果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規定,違規工廠及相關人員(代操作者、代檢驗者、專責人員),除了面臨最高2千萬元罰鍰外,也會被追繳不法利得。

環保署26日訂定發布「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作為主管機關追繳不法利得計算及推估依據。內容包括:提示主管機關注意追繳所得利益的重大違規行為;積極、消極及總所得利益的類型及核算、推估方法;引用數據、資料的來源、追繳期間的認定方式(往前追溯6年,往後到改善為止);舉證責任及相關機關(構)協助查證、專家協審及協調機制等。

環保署指出,過去違反《空汙法》規定,主要是以罰鍰為制裁手段,罰鍰額度則是依照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來衡量。如果不法所得高於罰鍰上限,可以不法所得作為罰鍰額度,雖然有追回不法所得,但因不法所得內含罰鍰,等於是沒有罰鍰,不但不符合環境正義,也影響企業的公平競爭。

環保署表示,對於長期或重大違規者,可能有財產上的積極利益(如超量使用原(燃)物料生產所多賺的錢),或有該支出而未支出的污染防制設備購買及操作維護費用(如水、電、耗材、藥劑等費用),而產生的消極利益(即少花的費用),這些利益都應該追回,當業者違規無利可圖,就不會鋌而走險,一再違規而無法遏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