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賢表示,為配合108年1月9日制定公布的《國家語言發展法》,外交部於8月9日配合修正公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使台灣各固有族群,擁有同等使用自己族群語言為名的權利。
陳俊賢說明,該條文原規定,護照外文姓名應以「國語讀音」的英文字母記載,此次將「國語讀音」修正為「國家語言讀音」逐字音譯,亦即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語等台灣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均包括在內。
而根據新修正條文,申請換補發護照時,應沿用原有外文姓名,但音譯外文姓名與中文姓名的國家語言讀音不符者,可依此變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