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替夜市引入消費人潮,經濟部中部辦公室6日表示,從9月16日至12月31日止,自由行旅客只要入住參加交通部觀光局優惠活動的旅宿,除折抵住宿費1,000元外,每房再發給夜市抵用券200元,每一身分證限領取一次。
中辦主任郭坤明說,抵用劵原則限於旅宿當地區域縣市政府登記或列管有案的夜市使用。北區(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中區(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南區(嘉義縣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不可跨區域使用。
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及離島縣市旅遊則不予限制,年底前在全台各地都可使用。
中辦表示,目前仍在與各縣市政府確認夜市最終適用名單,宜蘭羅東夜市也正在研議中,台北較著名的士林、景美夜市則未列入本次適用名單。
中辦指出,夜市抵用券由經濟部委託財政部印刷廠設計印製,等同有價證券,每張面額50元,不得換現、不找零,偽造、變造者須負相關刑事責任。預估本方案可為夜市引入消費人潮,帶動17.4億的消費效益。